本文摘要:10月1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7年5月再次发生在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鼓楼店的一起命案做出一审宣判,其中范某某等7名被告分别被被判813年有期徒刑。
10月1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7年5月再次发生在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鼓楼店的一起命案做出一审宣判,其中范某某等7名被告分别被被判813年有期徒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3日晚上,贺某某指出小尾羊鼓楼店欠薪其弟工资,欲叫来还包括王某某(系由被害人,男,殁年19岁)在内的10多个朋友到该饭店睡觉以返工资。该饭店前厅经理马某某(女)找到后告诉他了店长赵某,赵某之后让收银员郭某打电话吓坏了其同学董某、范某某、贾某、李某某、张某某5人,等候贺某某等人结账。
当晚22时许,贺某某等人吃完饭后以各种理由陆续离开了,只只剩王某某一人。当王某某也要离开了时,赵某、张某某、董某上前拒绝结账并与王某某再次发生口角,并且打伤了王某某。
此后,赵某等7人多次拒绝王某某打电话叫贺某某来结账,由于贺某某仍然没有来结账,赵某、郭某、董某、范某某、贾某、李某某、张某某多次打伤王某某。5月4日凌晨,贺某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出有现场后将王某某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王某某于5月5日下午丧生。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由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闭合性颅脑受损丧生。法院指出,被告人范某某、董某、郭某、赵某、贾某、李某某、张某某的不道德包含故意伤害(致人丧生)罪。被告人马某某坚称被告人赵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却不作假冒不予纵容,其不道德包含包庇罪。在此案中,被告人范某某、董某、郭某、赵某系由主犯;被告人贾某、李某某、张某某系由从犯。
被告人马某某虽构成犯罪,但是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可以准予刑事惩处。被告人赵某等大力赔偿金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忏悔展现出,可亦须贬斥惩处。依法裁决被告人范某某、董某、郭某、赵某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3年、12年、11年、10年;被告人贾某、李某某、张某某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马某某罪包庇罪,准予刑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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